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校党校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更加科学花、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中心,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一)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二)培训党员;(三)培训党员干部;(四)协同党委组织部对参加党校学习的各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查;(五)研究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和党员培养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学校党委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常务副校长由组织部部长兼任,专职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校配备一名干事,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党委成员到党校讲课每学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党校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坚持社会调查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毕业生党员;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对象是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各院部组织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综合考察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政治敏锐性,有创造性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能力,能胜任党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学风和教风,能深入实际,了解师生的思想状况,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能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爱党校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党校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