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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

2017年03月24日 10:09  点击:[]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各分党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发【2008】13号)、湖南省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校在校党校和本单位党总支或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分党校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本科学生、研究生(硕士)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初始的教育培训、发展对象培训和毕业生党员离校前的教育等。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有学生的学院党总支成立分党校,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五条 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分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分党校办公室主任由学生支部书记或团总支书记担任。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六条 分党校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教学计划》制订出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在党校每期开学前一周将该计划与培训学员名单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 培训班开课时数:分党校开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课时不得少于30学时(教学课时14学时,实践课时16学时)。

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校入党培训教程》为主要教学内容,辅之以时事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教学方法,辅之以学员自学、小组讨论、撰写学习心得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确保党校教育质量。

第八条 分党校教师的聘请:各分党校任课教师由各分党校按《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教师聘任条例》聘请,课时酬金由各分党校支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参加分党校学习的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表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报名参加党校学习。

2)学习成绩优良;

3)没有受过处分;

分党校对要求参加党校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择优原则,有计划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

第十条 学习考勤制度:各分党校应严格执行学校党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

学习期间,凡旷课一次,或迟到、早退达三次的学员,均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能参加结业考试。

分党校应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学员严格遵守党校规章制度,参加培训班座谈讨论、义务劳动、参观学习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分党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结业考试:各分党校应按照学校党校的要求,自行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

结业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凡考试舞弊的学员,取消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不允许再参加党校学习。

第十二条 评优考核工作:分党校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期培训班评选优秀学员,由分党校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党校对各分党校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评选先进分党校。

第十三条  学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班结业考试结束后,各分党校组织学员统一填写《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学员登记表》,并将学员登记表存分党校。各分党校在培训期间形成的考勤登记表、学员优秀学习心得、小组讨论记录、社会实践活动照片及考试成绩等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学院党总支应积极主动为分党校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大力支持本单位分党校工作,在经费上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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