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毕业生外出求职的有关规定

2011年02月28日 00:00  点击:[]

一、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外出求职之情形。

二、 外出求职之学生应是能按时毕业之学生,有重修或补考科目者或欠学分过多者、或毕业论文写作严重滞后者,不得外出求职。

三、 凡外出求职之学生应履行以下手续:

1、 征得家长同意;

2、 向在修课程的任课老师请假;

3、 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联系,商议论文写作事宜;

4、 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签字后,到年级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

5、 到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处签字;

6、 到院行政秘书处盖章;

7、 到校学工部签字盖章(外出7天以上者);

8、 分管校领导签字(外出7天以上者);

9、 凭院学工办开具的证明,到校教务处开具学籍证明;

10、 凭请假同意的申报表到辅导员处签订《湖南理工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毕业生外出求职承诺书》

四、毕业生外出求职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准备好求职书、身份证等必须资料和证件。

2、加强防范,注意人财物安全,谨防人才传销陷阱。

3、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4、注意言行举止,努力维护本院毕业生良好形象。

5、外出后及时将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家长以及辅导员班主任,并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将求职情况告知所属年级辅导员老师。

6、如已找到单位须立即就业,则应提交就业协议或用工证明并据此办理续假手续,签订《湖南理工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毕业生提前就业承诺书》,按时回校参加有关课程考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按时办理毕业前的毕业生登记、体检、离校等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规定者,一切后果自负,并将受到按相应校纪院规做作出的处分。

六、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20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