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为了树立良好教风,规范教学工作,增强教师责任心,明确教师职责,逐步实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二条 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履行教师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
第三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增强职业责任,遵守职业纪律,强化师表意识,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四条 端正教学态度,严格教学环节,把握教学规律,创新教学模式,教学效果明显。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治学严谨,求真务实,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中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严禁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定的行为,在授课、批阅作业、考试命题阅卷、答辩等教学环节中杜绝敷衍了事,降低标准,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学院要利用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对广大教师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诚信观教育,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师思想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教书育人主题活动,通过组织教师开展师德知识竞赛、师德演讲、师德征文等多种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道德修养,以自己的高尚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七条 新教师上岗前要把师德教育纳入培训内容,要指定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给予指导。
第二章 教学资格
第八条 新教师应先培训,后上岗,不参加培训不得上岗。每年新进教师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
第九条 新任课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长审定认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条 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必须按《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学院按《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对已讲课程经评价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第十二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兼职教师聘请前,院部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保存受聘者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学历、职称、科研成果的复印件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校内离退休教师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外籍教师的聘请按《湖南理工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出发,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选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选用教材或讲义以及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适当的练习题与思考题。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
第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学期开学前,要根据大纲要求认真填写教学周历,学交院(部)存档,并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讲稿、教案。教案应包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课程进度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反思。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备课时,一定要强调个人钻研,同时,加强教研室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要求和教学主要内容应尽量统一。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2、依据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教学大纲,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保证重点,突出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3、思路清晰,层次分明,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4、教学态度认真,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5、准确恰当地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
6、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7、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学习笔记情况。
8、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考核方案,以及本课程学生自主学习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或任务。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分管教学院长、学院督导组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本院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自主学习
第二十三条 自主学习项目必须符合课程目标及专业培养目标,可采用作业、单元(阶段)测试、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调查(分析)报告、综合报告、读书笔、实验操作和针对问题的实验项目设计等多种方式,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检测学生能力达成度。
第二十四条 作为学生能力考核的自主学习项目,要设置详细的考核标准。每次自主学习考核项目文档,需有封面、学生成绩表、任务要求、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普遍存在问题的指导,可安排在课内,个别问题应放在课下。自主学习的指导,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辅导可以依托网络平台,采用视频等多种方式。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具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功能,实践教学包括各类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等。
第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掌握、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指导学生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学院或教研室的安排,主动认真承担实习指导工作。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毕业综合训练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学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好学生进行毕业综合训练、课程设计的工作。学院要安排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综合训练、课程设计指导工作。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毕业综合训练任务书,提出毕业综合训练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有关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制订毕业综合训练提纲或设计计划;检查督促学生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
在具体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的具体规定按《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湖南理工学院学生毕业综合训练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原则上应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核,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与学院商定。
第三十三条 命题是考核的关键步骤,命题应按照培养目标要求,以大纲为依据,具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难度适当)、区分度(学生水平的区分程度)。
命题内容可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教师要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积极参与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与研究。
第三十四条 在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监考是教师基本职责之一,教师应服从教务处,学院安排参加监考,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湖南理工学院监考教师守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学生成绩评定以后,不得随意改动。确实系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师说明原因,经教研室审查和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正,如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确需出差的应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做好调课或代课安排,并向学院和主管部门备案。不经批准,因出差停课、调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减、变动教学内容,不应将课堂教学内容以外的、与学生学习无关的内容纳入教学。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误课,不拖堂,并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上课期间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第九章 教学考评
第四十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工作量及教学研究成果。教师业务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教学事故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
第四十二条 教学考核评价中教学效果差的,必须限期改正。在一学年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学院(部)须将此情况上报到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裁定,下一学年是否安排教学主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既要有一定的深度,又不脱离教学实际。
第四十六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讨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设计、研究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
第四十八条 教师的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等项目,在项目自检的基础上,须接受学校的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经验的交流。
第十一章 教师进修
第四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创新能力,改善人才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便更好的适应我校办学定位和实施质量工程的需要,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类进修。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师资队伍结构状况和发展需要,以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为前提,制定下一年度的教师培养计划,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统一送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教师在职进修期间所应承担的职责及享受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