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在籍大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03日 00:15  点击:[]

湖南理工学院在籍大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时间:[2015-10-30]  来源:

湖南理工学院在籍大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湖南理工学院在籍大学生出国(境)管理,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湖南理工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是指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有交流合作协议约定的国(境)外交流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或短期出国(境)学习。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类别:

1.按期限:分为短期(出国(境)在3个月及以内)和长期(出国(境)达3个月以上)。

2.按目的:分为课程学习、文化交流、学术活动、海外社会实践、攻读学位等。

3.按经费来源:分为政府资助项目(如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等)、校际合作公派(分公费和自费)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交流处全面负责学生出国(境)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学院的学生申请人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协助办理获准学生的校内审批及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三章 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发布交流项目、选拔对象及条件、名额等具体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对外交流学生。

第九条申请参加学校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语能力符合项目要求,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4.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出国(境)学习。

5.符合出国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好《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出国留学信息表》,并按具体项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有名额限制的项目,经学校公开考核遴选后,报国际交流处存档及办理外派手续。

第十一条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凭《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审批章,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签订《湖南理工学院在籍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

第十二条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外的学习交流时间,视为其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学习年限连续计算,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核准学校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官方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学校(机构)学习(实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科专业需要和课程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分转换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确认后,报送学校教务处,申请学分转换。

第十六条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湖南理工学院(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外派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报告并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

第十八条学校公派出国(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手续。返校两周内,应向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各提交一份“留学报告”。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返校时限未返校者,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公派学生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与保险等,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由项目经费或学生本人自费承担。

第二十条申请长期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应缴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同时还应缴纳学籍保留期限内的所有学费。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各项费用包括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