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02日 17: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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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教学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教学任务与开课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院制定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符合《湖南理工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审查要求。

第四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院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3、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上1门课程。

4、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5、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根据《湖南理工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暂行规定》执行。

6、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不得自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或教师因公需短期外出学习的应在课表编排以前说明。

7、学生评教测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教师,不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调离教学岗位。该教师申请回教学岗位,按新任教师的审查程序办理。

8、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

9、确因需要需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及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授课,须由课程开出单位于上一学期的第7周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安排。

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5周下达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初稿),学院应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和各类相关教学设备后,于第7周报教务处。

第六条 学院及时将落实了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形成开课任务书,教务处经审核后于第10周组织教学秘书录入下一学期开课任务书。

第七条  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和落实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下达及安排同步完成。学院应在放假前将下一学期的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计划报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在毕业班的第七学期开始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学生毕业综合设计的各个环节。

课表编排

第九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合理利用教学时间和人力资源,以规范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活动,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在各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形成的开课任务书。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尽可能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一条  我院教学实行一学年二学期制(春、秋季学期),每一学期包含17-19周教学和2周考试。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或专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周一至周五的授课时间内,每天安排四个教学单元,每个教学单元由两小节课组成,各门课程原则上按教学单元时间安排教学。周六、周日一般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公共选修课程、重修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以及因教学场地受限的实践性课程等可安排在周六和周日进行。每周星期二下午为教研室学习和活动时间,一般不安排本院在职教师给学生授课。

第十三条  课表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学期各专业平均周学时一般控制在20—26学时左右;

2、教师任课周学时以12学时左右为宜,尽可能控制在16学时左右;

3、 除课程有特殊要求外,超过36课时的课程一般安排全学期讲授,低于36学时的课程可适当安排集中讲授,但周学时一般不超过6学时。

4、 各教学班同一学期上课的教学场所尽可能相对固定。

5、 各类课程调节适度,每日、每周学时分布尽可能均衡。

6、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理论教学尽量安排在上午,实验、实习及体育活动等课程的教学可安排在下午。

7、 同一门课程一般不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两次以上,确需在一天中连续安排授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排课。

8、理论课授课原则上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1个行政班或2-3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或根据选课学生排课,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9、多媒体课程须经信息中心审查认定课件或电子教案的质量后编排课表。

10、任课教师须首先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不得因本人在校外兼职、兼课等原因而对排课提出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  为确保计划课表准确无误,课表于每学期的第13周完成初稿,教学秘书核对课表是否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学时、班级相符,任课教师的信息是否正确,教师、教学场地是否冲突,教学场地是否符合教学要求,并将核对情况以书面形式,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于第14周到教务处。

第十五条  正式课表在第15周完成。教务处将确定执行课表加盖公章并发给学院后,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到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教研室及实验室、机房等。

第十六条  教学秘书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好教学进程安排表,未使用排课系统排课时,还应将本系课表信息置入排课系统中。

第十七条  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专业培养计划和课表中规定的时间,按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或延期结束的,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调课与代课

第十九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由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室有关文件通知全校师生,除教务处和校长办公室外,任何处室所发调(停)课通知无效。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课表安排上课,原则上不得调课。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时,应办理调课手续。学院应将教师调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课或请人代课:

1、 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其它公差(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2、 任课教师因病请假;

3、 因采用现场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方式,需要更换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4、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课或请人代课(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代课教师须是正在开设相同课程或曾经担任相同课程主讲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调课、代课办理的手续:

1、任课教师因参加活动或属病丧等需要调整上课时间,应事先向学院提出调课申请,填写调课申请表。任课教师因病、事请假办理调课手续还需先报人事处批假后方可办理。

2、教师申请调课应提供相关材料(医疗证明、会议通知等),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

3、调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学院教学院长审批,调课时间在一周至两周内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调课时间超过两周的须经主管校长审批。教师调课申请一经批准,由教学秘书填写调课通知书,并填报网上调课信息,报教务处备案。调课通知书一式3份,1份交任课教师,1份交代课教师,1份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八条 更换任课教师,需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停课、调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