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工作条例

2017年10月02日 17:29  点击:[]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环节,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站稳讲台,站好讲台,从整体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导师的职责

1、引导青年教师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为人师表的思想。

2、以教书育人为己任,满腔热情地关心青年教师成长,帮助青年教师尽快完成由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换。

3、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活动与进行教学研究,熟悉教学环节,使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运用。

4、指导青年教师熟悉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认真备课,包括讲稿、教案等教学文件的准备。

5、经常了解青年教师教与学的情况,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促进青年教师讲授好第一门课。

6、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科研课题和参加科学研究,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意识与科研水平。

第三条 教学导师的配备和管理

1、导师原则上由本教研室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师德、热心助人的教师担任。导师人选由教研室提出,学院审批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导师与青年教师可实行双向选择。

2、每位导师担任1名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指导时间一般为1-2年,直至青年教师能独立讲授1门课程。

3、导师要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培养计划。经导师和青年教师签字后交人事处、教务处、教研室、导师和青年教师各1份。每周定期抽出一定时间给予指导,在教学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4、导师应根据计划,通过听课、座谈,总结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受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准备、教学技能的指导,检查青年教师教学日历、教案(讲稿)的撰写和作业、试卷的批改情况,并作好辅导记录。

5、青年教师应积极主动与导师联系,系统听1门以上导师讲授的课程,及时向导师反映自身的教学状况和思想状况,并作好记录。

6、教学导师与青年教师每学期要进行小结。学院、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胜任导师工作或未尽到导师职责的,将终止其导师资格,视为未完成工作量。

7、青年教师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培养计划或经导师指导仍无法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应推迟其转正和上岗时间,甚至调离教学岗位。

8、学院将定期对青年教师指导工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导师和进步显著的青年教师给予表彰、奖励。